暨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行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条 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及构筑物类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及其配套工程,建筑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5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进入省、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上述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由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参与监督。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由学校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或搜仪网、学校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通告,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符合专业执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3家以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也必须为独立法人,符合专业执业资质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申请投标人超过8名时,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纪监审办公室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合格投标人的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原则上必须重新招标;特殊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副本交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的承建商承担工程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或工程项目在时间上极为紧迫的。
  第七条 凡需招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立项已获批准后,首先由用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工程范围、要求等,并配合相应的管理部门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相应的管理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交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工程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及工程概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八)竣工、交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专业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
  (十二)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承建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7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需招标的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标一般程序是(具体实施时可视工程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
  (一)用户单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基建或修缮申请;
  (二)相应的管理部门向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交工程要求;
  (三)基建、修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集体讨论确定招标的标准和方式;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发出、报备招标信息;
  (六)接受报名,发出标书;
  (七)收取标书、投标文件;
  (八)考察报名单位资质,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推选中标单位,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员监督;
  (十一)呈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草拟合同文本,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审核;
  (十四)签订合同。


时间: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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